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5日公布了今年10月审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规定指明: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
(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
(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
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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